中新網東莞3月13日電(李映民 安致標 王創輝)在廣東東莞工作的外來工楊某,其銀行卡被人複製,並被人在中國建設銀行東莞分行(以下簡稱:建行)的A抗癌食物TM機上盜取2萬元現金。報案後,楊某將收單行建行告上法庭。
  記者13日從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法院認為,建行未能正確識別偽卡,導致案涉交易的發生,建行對此存在過錯,應當信用貸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楊某於2004年在天津市一銀行開了一張借記卡。2013年2月8日下午17時左右,楊某在ATM機上查詢餘額時發現卡內餘額僅剩150多元,遂立即撥打110電話報警,派出所建議楊某先去查婚禮顧問詢交易明細。
  2013年2月12日,楊某去查詢交易褐藻糖膠明細時,銀行要求楊某去開戶行所在城市即天津市,查詢案涉流水明細及相應情況。
  2013年2月15日,楊化療飲食原則某到天津市開戶行查詢得知,案涉款項是於2012年12月30日凌晨1點多在建行東莞分行新世紀支行的ATM機上分4次取現金2萬元,並被扣手續費208元,天津市開戶銀行建議楊某回東莞報案。楊某遂於2013年3月1日到東莞當地派出所報案。
  法院向公安機關調取了監控錄像等證據材料,監控錄像顯示,2012年12月30日凌晨1時許,一名男子頭戴帽子、口罩蒙臉,在自動櫃員機分4次取款,楊某的案涉銀行存款也被該男子在該次取款中取走2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建行新世紀支行未能正確識別偽卡,導致案涉交易的發生,建行對此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銀行卡的真實性和密碼的唯一性是案涉銀行卡能夠完成交易的兩個關鍵因素,楊某未能舉證證實建行存在泄露其密碼的過錯,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綜合雙方過錯程度,法院認定中國建設銀行東莞分行對楊某的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
  本案一審法官表示,銀行卡已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銀行作為經營存、貸款等業務的專業金融機構,負有保障客戶存款安全的義務,應當對銀行卡具有鑒別真偽的能力,並應採取技術手段防範借記卡被覆制和偽造。建行新世紀支行未能正確識別偽卡存在過錯,該行為已經構成侵權,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二審法官則認為,銀行有義務在合理期限內保存完整的監控錄像。當然,如果持卡人未在合理期限內向銀行提出異議,因而導致監控錄像超過保存期限無法提交的,屬於持卡人的過錯導致無法取證,應由持卡人承擔相應的舉證不能的責任。(完)  (原標題:ATM未能正確識別偽卡致儲戶失財 法院判銀行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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